繳稅復查訴願 留意起算日
對稅捐機關核定繳稅如有不服,納稅人擁有行政救濟的權利。不過,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起算日並不相同,一旦錯失在法定期間提出,可能損及救濟權益。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待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仍有應補稅款者,稅捐機關會重新填發繳款書並改訂繳納期間,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指出,此時,納稅人若仍對復查決定不服,準備提出訴願時,應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作為訴願期間的起算日,在30日內提起訴願。
舉例來說,甲在今年4月12日接獲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今年4月30日,申請復查期間即為今年5月1日起至30日止。甲在今年5月15日申請復查即為合法。
嗣後,經稅捐機關復查決定後重行發單,改訂繳納期限至今年7月10日,該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在今年6月25 日送達甲,甲對復查決定如仍不服,提起訴願期間為今6月26日起至7月25日止,甲若遲至7月30日才提起訴願,即會失去申請救濟的資格。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兩者起算日的差異,以免因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2013/09/0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