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健全方案」實施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政策之影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修正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
該局說明,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社員)所獲分配之股利(盈餘)總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營利所得;其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施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政策後,對於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亦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分配股利時,如有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者,即應依規定減半計算分配予各股東之可扣抵稅額並填載於股利憑單。而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申報營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