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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5年5月31日,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營利事業請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申報地點及服務電話一覽 表列印於申報書封底處供參。

(二)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所需,營利事業如有英文名稱,請配合填寫結算申報書封面之營利事業英  文名稱欄位。

(三)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加減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項規定項目之金額計算之餘額填入「項次1」。

(四)配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其營利所得。

(五)103或104年度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營利事業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依相關準則規定追溯調整之淨增加數,於104年度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102年度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營利事業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於104年度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六)公司104年度如欲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以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係指105年2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並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附冊第A15-2頁或第A15-3頁,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且兩者僅能擇一適用。

(七)營利事業104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應檢附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於結算申報書本稅第1頁第129欄及租稅附冊第A18頁,始有投資抵減獎勵租稅優惠之適用,並應將加成減除金額列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申報書第2頁五、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16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