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限制出境

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

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A公司因欠稅遭限制其負責人甲君出境,積欠之稅款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准予分期繳納。嗣甲君因急於出國洽商,以A公司已就全部欠稅按執行機關所准期數開立支票,且大部分支票已如期兌現為由,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因A公司未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遭該局否准。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至於欠繳稅款計算標準,應包含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之欠稅總額,一旦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繳稅捐或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縱使剩餘欠繳稅捐總金額低於限制出境標準,或已辦理分期繳納,於支票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然不能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收到稽徵機關核發的繳款書,如有疑問可以向所轄單位洽詢,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否則應儘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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