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代銷,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 稅務法規

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

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該局特予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或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代收代付款,如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免開立統一發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於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以上3種情形之差別,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